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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师范大学关于非学历教育政策释疑的通知(二)
[非学历教育信息网]  [手机版本]  [扫描分享]  发布时间:2023年3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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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来源:非学历教育管理处

 

校内各单位:

    按照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(试行)》要求,为统筹学校资源,推动非学历教育发展,落实《四川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(试行)》,非学历教育管理处推出非学历教育政策释疑第二期:对外合作办学篇。请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知悉并落实。

    特此通知。

 

    附件:四川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政策问答二—对外合作办学篇

 

非学历教育管理处

2023年3月6日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四川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政策问答二

对外合作办学篇

 

1.学校非学历教育核心办学要点是什么?

答:自招、自办、自管。

2.办学单位能不能委托社会培训机构招生?

答:不能。

3.办学单位能不能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办学和管理?

答:不能。

4.办学单位确需与相关机构合作,需满足什么基本条件?

答: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:

(1)相关机构须是独立法人且具有国家认可的办学资质,具体依据详见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》(教职成厅函〔2021〕14号);

(2)合作机构具备学校不具备的课程设计、教学实施等特色资源。

5.与合作机构开展合作的流程是什么?

答:向学校提交合作办学申请(包含合作办学方案,合作方办学资质、合作方特色资源、合作经费分配等),经学校非学历教育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按照规范签订协议后执行。

6.与合作机构开展合作过程中,涉及购买服务如何办理?

答:根据《四川师范大学招标与采购工作实施办法(试行)》要求进行招标采购。

7.非学历教育对外办学合作协议如何签署?

答: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协议通过学校OA系统“四川师范大学合同(协议)审签”,通过办学单位经办人-负责人-非学历教育管理处-法务-校领导审签通过后完成;购买服务采购合同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审签。

8.校外公司和机构借四川师范大学名义违规办学行为将如何处理?

答:学校设立投诉电话:84767976。相关违规办学行为一经查实,学校将公开发布声明,并依法采取措施进行维权,保留追究相关机构和个人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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