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开展校内非学历教育不规范行为
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
校内各单位:
为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,按照四川省教育厅《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对照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》、《四川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下文简称《办法》)要求和规定,现对我校非学历教育办学不规范情况开展自查清理工作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清理重点
1.办学主体不合规
(1)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设立培训点招生办学。
(2)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、职能管理部门、群团组织、教职员工个人(含离退休教职工)在校内举办非学历教育。
(3)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、职能管理部门、群团组织、教职员工个人(含离退休教职工)以学校名义在校外举办非学历教育。
(4)学校独资、挂靠、参股、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,以“四川师范大学”、“川师大”、“川师”名义或四川师范大学所属单位名义在校内外举办非学历教育。
2.招生宣传不合规
(1)以“研究生”、“硕士、博士学位”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(不包含同等学力申硕项目)。
(2)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冠以“领导干部”“总裁”“精英”“领袖”等名义,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信息。
(3)在办学过程中委托校外机构或合作单位进行代理招生。
3.对外合作办学不合规
(1)在对外合作办学过程中,转移、下放、出让学校管理权、办学权、招生权和教学权。
(2)将项目整体外包给合作机构。
4.经费管理不合规
(1)收入未纳入学校统一管理。
(2)未经学校授权许可,实行代收费。
(3)合作方直接向学员收取费用。
(4)经费支出未执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。
(5)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,未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。
二、清理范围
2022年1月1日-今。
三、工作要求
1.请校内各单位高度重视,对照《通知》、《办法》,对以上重点内容进行自查,并形成自查报告(电子版+纸质版(签字盖章)),于2022年11月20日前提交非学历教育管理处。
提交地点:狮子山校区原艺术学院四合院A栋307办公室
联系人:汪老师
电子邮箱:sicnufxl@163.com
2.为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健康有序发展,欢迎广大师生积极参与监督,向学校提供不规范办学行为的线索。
举报电话:84767976
特此通知。
附件:《四川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(试行)》
非学历教育管理处
2022年11月9日
四川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(试行).docx
附件1:四川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(试行).docx (0.03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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